编号:
国防生协议书
甲方 |
单 位 名 称 |
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宁波大学 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 |
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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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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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方 |
学生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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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面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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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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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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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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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系专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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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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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方 |
单 位 名 称 |
宁波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|
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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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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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、涉及乙方的内容,由其本人填写、签字,不得代填、代签;
2、需用黑色笔工整填写。
根据教育部、总政治部关于国防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《海军依托宁波大学选拔培养干部协议书》,经考核并报海军干部部审批,确定 为国防生,三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:
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一、以国防奖学金(以下简称奖学金)形式向乙方提供学费和生活费补助。其中,学费补助按每学年 3000 元,生活费补助按每学年 2000 元计发;具体发放时间和浮动金额,按教育部、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。
二、按计划对乙方进行军政训练,并负责全程考核;
三、关心乙方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,会同学校和家长,督促学生完成学业;
四、乙方履行其全部义务,甲方为其安排工作。
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
一、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忠于祖国,热爱军队,志愿献身国防事业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不参加除中国共产党以外的民主党派和宗教组织;
二、勤奋学习,在学制时间内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,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,毕业时要求达到军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入伍的相关规定;
三、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情况,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军政训练和集体活动,达到考核标准;
四、不放弃在校学习、不转学、不出国留学或探亲、不改学其他专业,选修第二专业、提前毕业和报考研究生需经军队同意,并服从军队有关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规定;
五、毕业时服从组织分配,由甲方安排到军队任职;
六、自愿将本人档案及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作为履行义务担保,由学校和军队共同保管;
七、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,同时可申请其他非义务性的奖学金、助学金和助学贷款;
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
一、对乙方实施全面培养教育和管理,及时配合甲方了解乙方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情况;
二、结合甲方对乙方的军政训练,帮助甲方进行考核筛选和奖学金发放等工作;
三、会同甲方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;
四、乙方违约或被淘汰,在如数退还已享受国防奖学金和缴纳违约金后,方能办理派遣和档案转递手续。
第四条 违约责任
凡是未履行其义务者,即视同违约,应追究其责任。
一、甲方不履行其义务,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,乙方可以终止协议;
二、乙方不履行其义务,甲方经与丙方商定后,可暂停或终止协议,并根据乙方违约情节按以下办法处理:
第一项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黄牌警告,停发半年国防奖学金。
1、受到学校通报批评;2、一学期必修考试(含实验)课目有2门不及格;3、学期日常管理量化考核不合格;
第二项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红牌警告,停发1年国防奖学金。
1、受到学校警告处分;2、一学期必修考试(含实验)课目有3门不及格或没取得应有学分而受到退学警告;
第三项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国防生资格,收回已享受的国防生奖学金。
1、经选培办毕业考核不合格,不适合补充部队; 2、未在学制时间内获得相应学历学位;3、经指定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,身体状况达不到军官任职要求,经一年以上治疗无效;4、主动申请终止学业;
第四项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国防生资格,收回已享受国防奖学金,并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1倍的违约金。
1、违反校纪校规,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2、因主观原因休学半年以上;3、未经部队批准出国留学或探亲;4、因学习成绩不合格,被学校退学的;
第五项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国防生资格,收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,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2倍的违约金,并由丙方按教育部、总政治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1、政治立场不坚定,有反党、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,参加非法组织;2、参加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党派组织,信仰宗教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;3、违反国家法律规定,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拘留以上处罚;4、本人要求解除协议;5、违反上级关于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规定,私自报考研究生;6、拒不服从毕业分配,经教育无效。
第六项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国防生资格,收回已享受国防奖学金,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3倍的违约金,并按教育部、总政治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1、长期无故不参加军政训练或不服从管理;2、以主观违约为目的,达不到军政训练要求,有意在最长学制时间不完成学业,或伪装身体疾病;3、毕业离校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;4、毕业后5年内本人申请离开部队,获组织批准;5、弄虚作假、隐瞒事实或为逃避违约责任而欺骗组织等恶意违约行为。
第七项:高考招收的国防生,入学后3个月内复查复检不合格或在校期间违约者,分数达不到本专业普通学生录取线的,除按违约责任缴纳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外,取消入学资格或作退学处理。分数超过录取线的,按教育部和宁波大学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八项:国防生协议解除每学期末统一办理1次,在双方签字认可并交清所有奖学金和违约金后,上报军区级单位批准方可生效。协议解除及违约金计算时间,上半年违约从7月份计算,下半年违约从第二年1月份计算。
第九项:其它情况由选培办和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,三方签字盖章后,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其他约定:
甲方: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宁波大学
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(盖章)
经办人(签字):
年 月 日
乙方:国防生培养对象
学生(本人签字):
年 月 日
丙方: 宁波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处(盖章)
经办人(签字):
年 月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