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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大学国防生奖惩办法

2012-02-06 14:05:09来源:本站原创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生选拔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,鼓励先进,调动全体国防生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不断提高培养层次和质量,根据教育部和解放军四总部《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》(政联[2007]3号)、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《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(试行)》(〔2000〕财事字第0641号)、海军《关于切实加强国防生选拔培养和管理教育的意见》(政干〔2006〕209号),参照《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(试行)》(宁大政〔2005〕103号),以及总政干部部、海政干部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相关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在校国防生接受军事化管理过程中的思想政治、专业知识学习、军政训练、集体生活等综合表现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的重要依据,适用于宁波大学所有在校国防生。

第三条 国防生应模范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宁波大学各项管理规定,自觉维护国防生形象和国防生队纪律。本人违反纪律、规定被他人制止时,应当立即改正;发现其他国防生违反纪律、规定时,应当规劝和制止。

第四条 国防生奖励和惩戒坚持教育为主、启发自觉,严格管理、严格要求,公正无私、奖惩严明的原则。

第二章 奖 励

第五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调动国防生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鼓励国防生时刻以军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努力在品德修养、学习训练、作风纪律和自我形象上成为大学生的表率。

第六条 奖励坚持下列原则:

(一)严格标准,按绩施奖;

(二)发扬民主,贯彻群众路线;

(三)精神奖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。

第七条 奖励的项目

(一) 海军优秀国防生标兵;

(二) 海军优秀国防生;

(三) 优秀国防生干部;

(四) 先进国防生个人。

第八条 评奖条件

(一)推荐评选海军优秀国防生标兵条件

大学二年级(含)以上国防生,除具备优秀国防生评选条件外,还具备如下条件的,推荐评选为海军优秀国防生标兵

(1)学习成绩优秀,多次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;

(2)两次(含)以上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,或在国家省部级(含)以上单位组织的有关课程统考、专业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二等奖(含)以上奖励,或在校期间因表现突出被省部级(含)以上单位表彰,或在抢险救灾、见义勇为等事件或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。

(二)推荐评选海军优秀国防生条件

签约时间满半年以上的国防生,具备以下条件的,推荐评选为海军优秀国防生

(1)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志愿献身国防事业,思想品德优良,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。

(2)学习刻苦,成绩优良,无补考或重修课程,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。

(3)积极参加军政训练等各项活动,军政素质提高明显,各项考核成绩名列前茅,在国防生中起到骨干作用。

(三)评选优秀国防生干部条件

大学二年级(含)以上国防生队干,除具备先进国防生个人评选条件外,还应具备如下条件

1、担任国防生队骨干,敢于坚持原则,认真负责,大胆管理,勇于开拓,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。

2、严于律己,模范带头,积极起到表率作用。

3、乐于奉献,热情为同学服务,在学员中具有较高的威望。

(四)评选先进国防生个人条件
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自愿献身国防事业;遵纪守法,尊重师长,团结同学,关心他人,热爱劳动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。

2、学习刻苦,态度端正,目的明确,成绩优良。

3、积极参加军政训练,组织纪律性强,注重作风养成,内务秩序良好,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,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。

4、默默无闻、牺牲大量个人时间为国防生队工作,乐于奉献,热情为同学服务。

5、积极锻炼身体,具有健康体魄。

第九条 奖励根据国防生个人事迹、影响的大小,采取荣誉奖与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,按照个人申请、民主评议、综合评定、审核上报的程序,全面衡量,按绩施奖。每学年组织评选一次。

第十条 国防生先进个人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3%,优秀国防生干部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国防生队干人数的10%。

海军优秀国防生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国防生总数的5%,海军优秀国防生标兵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国防生总数的5‰。

第三章 惩 戒

第十一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教育违纪违规和学习差者,使之改正错误,发奋努力,迎头赶上,同时警示广大国防生克服自我惰性,增强主动锻炼和培养自己的意识,自觉遵守纪律、服从管理,勤奋学习、争创一流,维护国防生队的组织纪律性和凝聚力。

第十二条 惩戒采取缓发、扣发国防奖学金的方式实施。

一个学年有2门以内(含)课程未通过的,每门课程缓发1000元国防奖学金;一个学年有3门(含)以上课程未通过的,多于2门部分按每门课程1000元扣发国防奖学金;一学年或历年累计未通过课程达到5门(含)以上的,停发国防奖学金,给予国防生淘汰警告。同一个学年内补考或重修后通过的课程仍按未通过课程计。

缓发的奖学金至课程全部通过后补发。

第十三条 惩戒根据国防生个人学习成绩,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惩戒项目、条件,慎重实施。

第十四条 国防生惩戒宣布后,如果对惩戒处理有异议,可以在惩戒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五条 国防生奖励惩戒情况作为考核考评、提拔骨干、入党考研、毕业分配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六条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由驻校选培办解释,未尽事宜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解放军驻宁波大学选培办

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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